证券代码:600733 证券简称: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:临2023-055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累计诉讼、仲裁事项的公告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。重要内容提示:
(资料图片)
? 案件所处的诉讼(仲裁)阶段:立案受理
?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原告
? 涉案的金额:本次仲裁案件的金额为8,650,791.38元;截至
本公告日,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的累计发生诉讼、仲裁的数量为84个,涉及本金金额为569,518,865.05元(含本次仲裁)。
?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: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
立案受理阶段,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,并且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、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、调解、判决和执行等情况,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,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。
?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、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,并及时履行
信息披露义务,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根据《上
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的规定,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诉讼、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。现将诉讼、仲裁情况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
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汽新能源”)
因租赁合同纠纷事项于 2023年7月21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
裁,并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。本
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北汽新能源,仲裁代理人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、北汽新能源员工;被申请人为北京正阳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被申请人”),暂无仲裁代理人。
二、本次仲裁案件事实、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
(一)案件事实
2021年9月30日,北汽新能源与被申请人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
出租北京市大兴区采伟路房屋。该合同租期共计5年,自2021年10月
7日至2026年10月7日止。
2022年10月10日,北汽新能源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《关于解除
房屋租赁合同的函》,要求解除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并返还履约保证金。
2022年10月20日,北汽新能源回函表明:被申请人不具有单方
解除合同的权利,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-9月份的租金。
2022年11月15日,北汽新能源向被申请人发函表示同意解除租
赁合同,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启动房屋交接手续。
然而被申请人既不支付欠付的租金,也不交还承租房屋,因此北汽
新能源依据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约定,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。
(二)仲裁请求
1.支付 2022年 7月 8日起至 2022年 11月 15日止的房屋租金
1,944,675元;
2.支付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
房屋占用费;
3.支付从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 2022年 11月 15日止的违约金
1,234,416.38元;
4.承担北汽新能源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,包括律师费100,000元,
财产保全费5,000元;
5.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。
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,尚无答辩、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。
三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、仲裁情况
截至本公告日,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、仲
裁的数量为 84个,涉及本金金额为 569,518,865.05元(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、违约金、诉讼费用等),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.04%。近十二个月的诉讼、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:
(一) 诉讼、仲裁整体情况
序号 | 案由 | 立案号 | 原告/申请人 | 被告方/被申请人 | 涉案金额(元) | 案件进展状态 |
1 | 买卖合同纠纷 | (2022)京仲案字第 7772号 | 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|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| 21,353,418.68 | 已开庭, 待裁决 |
2 | 买卖合同 纠纷 | DE20221948 | 采埃孚汽车系统(上海)有限公 司 |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 | 10,500,000.00 | 已审结 |
3 | 买卖合同纠纷 | 2022( )京仲案字 7522号 |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| 北京海纳川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| 418,980,186.08 | 待开庭 |
4 | 承揽合同 纠纷 | (2023)京0115 9844民初号 | 采埃孚汽车系统(上海)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|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 | 14,264,475.00 | 已审结 |
5 | 买卖合同纠纷 | (2022)京仲裁字第 7133号 | 青岛方鑫嘉诚科技有限公司 |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| 20,781,342.66 | 已开庭, 待裁决 |
6 | 租赁合同 纠纷 | 2023( )京仲案05860 字第 号 | 北京新能源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 | 北京正阳科技有限 公司 | 8,650,791.38 | 待开庭 |
其他单笔在 1000万元以下的主动诉讼、仲裁案件(合计) | 12,514,255.85 | — | ||||
其他单笔在 1000万元以下的被动诉讼、仲裁案件(合计) | 62,474,395.40 | — |
1、申请人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新能源于
2020年7月、11月,分别签署两份《零部件价格协议》,因被申请人
采购的零部件未达到约定的数量,因此申请人主张未分摊的模具费,同时主张开发阶段试验费用、欠付货款,以及临时变更或取消订单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,合计21,353,418.68元。目前本案已经开庭,等待仲裁庭的裁决。
2、申请人采埃孚汽车系统(上海)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新能
源于2020年7月6日签署《零部件开发合同》。合同签订后,被申请
人支付了第一期开发费,为合同总额的30%。但是被申请人后续未继续支付开发费用,因此申请人起诉主张支付剩余 70%合同款项,金额为10,500,000.00元。目前本案已经审结。
3、申请人北汽新能源与被申请人北京海纳川汽车底盘系统有限
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《系统供货三方协议》,约定申请人作
为被申请人的分供方,向被申请人提供零部件。申请人按照协议陆续向被申请人供货,而被申请人一直拖欠货款,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共418,980,186.08元。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。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等。目前本案已经立案,等待仲裁庭开庭。
4、被告北汽新能源于 2019年 10月 8日向原告采埃孚汽车系统
(上海)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送《货源确认书》,通知其为零部件供应商。但是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开发费
14,264,475.00元。本案已经审结,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5、被申请人北汽新能源于2018年、2019年与申请人青岛方鑫嘉
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两份《零件开发合同》,因被申请人采购的零部件未达到约定的数量,因此申请人主张未分摊的模具费,专用工装设备费、试验费、呆滞物料费等,合计20,781,342.66元。目前本案已经开庭,等待仲裁庭的裁决。
四、本次公告的诉讼、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
鉴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、仲裁事项中存
在尚未审理、调解、判决和执行等情况,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,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。
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、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,并及时履行信息
披露义务,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五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、仲裁事项
截至本公告日,除上述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、仲裁事项之外,
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、仲裁事项。
特此公告。
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2023年8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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